广东东莞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男方侵害女方贞操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红颜一怒提起的“贞操权”诉讼,令法界内外关注——贞操是权利还是义务?贞操是否需要民事立法予以保护?法学专家与伦理学专家各执己见,对此判决的看法也大相径庭。
某高校女生宿舍门缝下凌晨都塞进一张写有招聘为私企老板提供星级公关服务等内容的传单也许围绕这个“旧瓶装新酒”话题的争论、探索,依然会继续。但无论如何,社会愈加宽容与法制日益完善,乃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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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操权”诉讼案》专题报道之——观点交锋
“贞操权”的正方反方
采访人: 本刊记者 李伟红 特约记者 李若雪
被访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法专家 杨立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伦理学教授
孙春晨 中国人民大学道德与伦理建设研究所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曹 刚 伦理学家: 贞操不是权利,以“贞操权”立法,不赞同
一杯清茶,一缕清烟…… 香茗四溢的茶馆,我们与孙春晨教授面对面。
新鲜的绿茶在玻璃杯中婀娜起舞。孙教授燃着手中的香烟,睿智的眼神透过厚厚的眼镜片,在袅袅的烟雾中,忽隐忽现……
“提起贞操,人们首先会想到女性。多少年来,贞操与女性的命运息息相关。更远的时代,贞操甚至连接着女性的生命。这一点,无论在文学作品以及电影、电视、戏剧中,都有深刻的展现。” 古典幽静的茶室,回响着孙教授低沉而浑厚的声音,一幅幅触目惊心的历史画面浮现脑海:贞洁牌坊、沉塘、贞操带、割礼……
从伦理学的角度,孙教授阐释了贞操的涵义:就传统意义来说,贞操专指女性婚前不失贞、婚后不改嫁,对丈夫从一而终的道德要求,是女性对男性的道德义务,是封建礼教对女性道德上的残忍束缚。
在现代“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贞操的概念可谓“旧瓶装新酒”,其内涵有了显著突破和改变,它不仅适用于女性,同时也适用于男性,主要指男女性关系的纯洁性,这也可以看作是“贞操”的新内涵。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对贞操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在某一社会中形成的对贞操的价值态度以及以贞操为核心的两性性关系道德规范,便是“贞操观”。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贞操观”呈现出多样化的缤纷状态。
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到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直至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贞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专对女性残酷野蛮的精神压迫、肉体虐害到近现代社会对贞操的宽容和理解,无不在诠释着历史的进步和文明的提升。
而张萌的遭遇,将一个渐去渐远的话题,拉回到现实中来……孙教授直言不讳:“首先,我认为张萌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以‘贞操权’立法,我不赞同。”
现代意义上的“贞操”,主要指婚姻法中的夫妻双方互相忠实的义务。保持性关系的纯洁性是一种道德要求,因而在伦理学上,“贞操”只具有道德品性的意义,而不是一种权利。
贞操既然不是权利,又何谈侵犯或保护?我国已有保护公民性权利的法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构成了强*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同意司法机关在审理强*案件时,以侵犯公民性权利(而不是“贞操权”)为由,判定加害人承担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面对非暴力胁迫的两性关系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如果用“贞操权”来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将带来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例如,贞操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权利?贞操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还是部分特定人群?公民自主自愿的性行为会侵犯贞操权吗?
再说受害的张萌,已是成年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与男方恋爱交往中发生性关系,是其自主自愿的行为,并非暴力胁迫。既然她反复声称,特别重视自己的“贞操”,就应该对男方的各种情况考察清楚,并等到和男方领取结婚证后,再发生性关系。因此,她本人对与男方交往带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男方应该承担的是由欺骗带来的道义上谴责而非法律责任。
社会现象往往是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广东东莞发生的贞操权诉讼中引出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同样引起了法伦理学研究者曹刚教授的关注。
北京世纪城——中国人民大学教师新居,记者如约而至,曹刚教授笑脸相迎。
刚一落座,早已为此话题沉思良久的曹教授,很快打开了话匣子,爽朗的笑声、坚定的表达,湖南汉子的刚性表露无遗……
随着时代的演变,“今贞操”已非“昔贞操”。“今贞操”的开放性、自由性、宽泛性、普遍性、随意性、多样性……使得神秘、珍贵、专制的“昔贞操”,已成明日黄花,随风逝去…… 尽管如此,贞操依然存在,贞操观依然在人们的道德意识里徜徉……